(2015)菏牡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邓胜利,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玉霞审 判 员 袁宝进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