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垦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鲁平与范俊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平,范俊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垦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鲁平,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出生,住。被告范俊泉,男,汉族,1973年12月31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平与被告范俊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平以和被告范俊泉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苏代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伍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