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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鲁平与范俊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平,范俊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垦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鲁平,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出生,住。被告范俊泉,男,汉族,1973年12月31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平与被告范俊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平以和被告范俊泉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苏代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伍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