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浩与吴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浩,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杨浩,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吴军,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二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吴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的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79910元未能全部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二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民审 判 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孙连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