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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黄国雄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779号罪犯黄国雄,农民,原。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2011年11月15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28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国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黄国雄属于累犯,对罪犯黄国雄的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建议调整罪犯黄国雄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累计奖励分96.9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国雄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黄国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经查,罪犯黄国雄是累犯,因此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黄国雄减刑应当从严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罪犯黄国雄的改造表现、余刑情况及其是累犯,且没有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财产刑义务等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