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国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国青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繁阳镇。法定代表人:周虎林。委托代理人:李斌。委托代理人:郑成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青。上诉人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斌,被上诉人张国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张国青系本市镜湖区方村镇花园行政村张基自然村村民,与余敦强(另案原告)共同居住在该村15、16号房屋内。瑞吉公司系花园小区建造施工单位。2010年3月20日,瑞吉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张国青户东上墙距我公司花园小区S2地块1#商住楼西侧不足2米,在出具本书时没有出现裂缝,东上墙没有开裂,如果三年内该商住楼的建成引起屋面裂缝,整体倾斜,东上墙开裂,房屋其他地方开裂情况,公司承诺立即给予重建,结构不小于原来房屋的面积。房子大小、面积、高低、层次均不低于原住宅房,另租房、返迁的一切费用由我公司承担。方村镇人民政府作为见证单位在该承诺书上盖章。后张国青房屋出现多处裂缝及倾斜,张国青为主张权利于2012年诉至原审法院,因故撤诉后再次诉至原审法院,并在两次诉讼过程中三次申请鉴定:一、对房屋安全程度及适修性进行鉴定,支付鉴定费5000元;二、芜湖市鑫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原审委托对房屋重建费用作出鉴定意见:恢复重建预算造价为188732元,未含住宅楼拆除费用,对拆除费用与材料回收价值作平衡考虑。张国青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元;三、上海浦东房屋质量检测站受原审委托对房屋损害后果与瑞吉公司商住楼的因果关系作出鉴定意见:被检房屋距工程1.8米,处于1.5倍桩长影响范围内,张国青房屋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使房屋原有损伤有所发展,产生局部新的裂缝和损坏等。张国青为此支付鉴定费7500元。原审法院认为:瑞吉公司在张国青住宅房侧建商品房,并应张国青的要求出具承诺书,载明该书出具时张国青房屋无裂缝,若三年内张国青房屋因商住楼而出现裂缝或房体倾斜,则瑞吉公司承担重建费用等。瑞吉公司称因张国青阻挠施工才出具该承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承诺书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审对瑞吉公司该项辩称不予采信。现张国青房屋出现多处裂缝和房体倾斜,鉴定意见亦表明房屋损坏与瑞吉公司商住楼的建造有一定因果关系,故瑞吉公司理应按照承诺书内容承担赔偿责任。因张国青房屋系宅基地,重建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故原审仅处理房屋重建费用的负担问题,审批手续由张国青自行办理。关于重建费用,张国青已经提交鉴定意见予以证明,原审对此予以认可。张国青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共计支出鉴定费15000元,其中5000元系对房屋安全状况及适修性的鉴定,与张国青的诉请并无直接关系,故该项费用应由张国青自行承担,另10000元由瑞吉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国青房屋重建费用18873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5000元,由张国青负担5000元,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瑞吉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不予采信系因张国青阻挠施工才出具相应承诺不正确,瑞吉公司建造的商品房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建筑,张国青的房屋在瑞吉公司尚未开发时就已经存在不同程度的裂缝,该事实有方村人民政府规划办出具的材料印证,原审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未经质证和认证就错误认定瑞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不正确;2、原审在未对张国青房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及房屋损害因果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就作出认定不正确。张国青与余敦强两户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只有212平方米,其所建房屋中138平方米属违章建筑,原审忽视上述事实,导致该部分违章建筑合法化;且检测结论和建议表述:房屋产生裂缝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否受施工影响无法比较,建议加固处理。因此,原审在讼争房屋未灭失的情况下,判决瑞吉公司承担重建费用无事实依据3、本案争议焦点是张国青房屋受损与瑞吉公司施工是否有因果关系,而张国青前两次花费了7500元的鉴定费均未针对此进行,该不利后果应由张国青承担,但原审再次受理后,又将两份无关联的鉴定报告结合到一起,同时原审存在张国青变更诉讼请求后未依法收取诉讼费及变更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事实,故原审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张国青的起诉。张国青答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原审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瑞吉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3、承诺书是瑞吉公司自愿出具,张国青所住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4、瑞吉公司的上诉与其在承诺书中的承诺自相矛盾,其陈述与事实不符;5、张国青房屋受损情况与瑞吉公司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和查阅原审卷宗,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2010年3月20日,瑞吉公司向张国青出具承诺书称:张国青所住房屋在出具该承诺书时没有出现裂缝,东上墙没有开裂,并承诺若三年内瑞吉公司商住楼建成引起屋面裂缝、整体倾斜,东上墙开裂,房屋其他地方开裂情况,该公司立即给予重建。该承诺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由方村镇人民政府作为见证人签章见证。后承诺双方当事人因讼争房屋产生纠纷,经上海浦东房屋质量检测站对瑞吉公司所建设商住楼与张国青自住房屋发生开裂、倾斜现象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检测鉴定,得出检测结论为:被检房屋产生局部新的裂缝和损坏现象,与商住楼建设工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于双方所订立的承诺书,瑞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承诺内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现瑞吉公司所建商住楼引起张国青所住房屋屋面裂缝,则应根据承诺书履行承诺义务。瑞吉公司的相应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瑞吉公司上诉称张国青所住房屋存在违章建筑,但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对瑞吉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予处理。3、本案中张国青先后对房屋进行了三次鉴定,其中关于房屋安全程度及适修性的鉴定因与本案无关,原审判决此项鉴定费用由张国青个人承担正确;关于房屋重置费用及房屋损坏因果关系鉴定系为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责任之必须,故瑞吉公司的相应上诉理由不正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4、因重建房屋需要审批,故原审中张国青关于要求支付重置费用及鉴定费用之诉请系为明确诉讼请求及新增加的诉请,且产生于原审庭审辩论终结前,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张国青因变更诉讼请求而未补交诉讼费,现张国青已如数缴纳,原审法院亦已作出补正裁定予以补正;瑞吉公司上诉称原审对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和认证,二审庭审中瑞吉公司又对此予以否认,故瑞吉公司的以上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上诉人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 侠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代理审判员 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