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影与张文利、窦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影,张文利,窦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34号原告:张影,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孙圩子乡程山村。委托代理人:王孝伙,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利,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汉字苑小区。被告:窦俊英,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张文利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影与被告张文利、窦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窦俊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影自愿申请撤回对窦俊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影撤回对被告窦俊英的起诉。审 判 长 吴长礼人民陪审员 张学光人民陪审员 陈相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