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2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安吉忆丰皮革行与宋爱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2392-2号申请执行人:安吉忆丰皮革行。投资人:杨小君。被执行人:宋爱红。申请执行人安吉忆丰皮革行与被执行人宋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湖安天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吉忆丰皮革行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24080元(含诉讼费138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吉忆丰皮革行尚有债权12408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宋爱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23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安吉忆丰皮革行发现被执行人宋爱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