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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益民初字第0166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袁某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166原告刘梅,农民。委托代理人杜井素,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林,成年,农民。被告袁长江,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诉被告张林、袁长江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刘梅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邱庆春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陈天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贾璐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