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166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袁某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166原告刘梅,农民。委托代理人杜井素,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林,成年,农民。被告袁长江,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诉被告张林、袁长江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刘梅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邱庆春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陈天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贾璐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