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恢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德昌、王志坚、王登峰、吴建军、马志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德昌、王志坚、王登峰、吴建军、马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恢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马德昌、王志坚、王登峰、吴建军、马志国。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德昌、王志坚、王登峰、吴建军、马志国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2012)德众信证字第151号执行证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部分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德众信证字第151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