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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行非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与哈尔滨中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第23号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哈尔滨中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行非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利峰,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公务员。被执行人哈尔滨中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道民利村大高家屯。法定代表人刘波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哈阿环罚字(201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哈阿环罚字(201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其立案时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邵春明审判员 :刘静斌审判员 :徐怀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张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