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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颜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刑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现暂住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伟、代理检察员林荣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5日晚9时48分,被告人颜某无证且醉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燃油助力车后载官某某,沿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路东往西行驶至令狐冲烤鱼店门口路段时,越过中央实线左转弯与沿马祖路西往东直行的朱某饮酒后驾驶的赣C×××××号二轮摩托车后载邹某发生刮碰,造成颜某、官某某、朱某受伤,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连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颜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朱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经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22mg/ml,朱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71.09mg/100ml。案发后,颜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颜某与被害人朱某、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官某某、朱某陈述,证人邹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予以从重处罚。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在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