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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执行字第35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益律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执行字第3531-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益律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董任西二路577号。法定代表人蔡宗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志笃、张明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国强,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厦门益律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阶段,本院根据(2013)思执行字第353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沈国强名下址于集美区天英一里42号房产,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国强名下址于集美区天英一里42号房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晓龙审 判 员  吴 颖代理审判员  汪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