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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万民与孔洋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万民,孔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08号申请人李万民,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孔洋洋,男,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李万民与被申请人孔洋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经查询,被申请人孔洋洋无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间产生的费用暂由申请人支付。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