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广浩与曹作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浩,曹作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刘广浩,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任大伟,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作欢,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程郭镇南宿村。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广浩与被告曹作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广浩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浩撤回对被告曹作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