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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广浩与曹作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浩,曹作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刘广浩,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任大伟,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作欢,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程郭镇南宿村。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广浩与被告曹作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广浩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浩撤回对被告曹作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