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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娟与崔基高、李素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32-2号原告:孙娟,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西关南小寨45号1B-90,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201200042。被告:崔基高,男,193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李素臻,女,193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被告:白云丽,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崔华文,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崔文豪,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娟诉被告崔基高、李素臻、白云丽、崔华文、崔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馨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