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娟与崔基高、李素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32-2号原告:孙娟,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西关南小寨45号1B-90,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201200042。被告:崔基高,男,193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李素臻,女,193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被告:白云丽,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崔华文,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崔文豪,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娟诉被告崔基高、李素臻、白云丽、崔华文、崔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馨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