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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陆球文、袁自伟与上饶市欣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自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球文,上饶市欣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自伟,利辛县金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95号原告:陆球文,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饶市欣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洲区北环路福达家园23号。法定代表人:姜军,该公司经理。被告:袁自伟,驾驶员。被告:利辛县金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青年路。法定代表人:姜建民,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青年南路西侧新建路南侧韩寨。法定代表人:姜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曦曦,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球文与被告袁自伟、上饶市欣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利辛县金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陆球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袁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球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球文撤回对被告袁自伟的起诉。审 判 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