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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6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华志斌与谢思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875号原告:华志斌,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谢思铭,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志斌与被告谢思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志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华志斌负担。审判员黄福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丽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