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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宋伟光与卫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光,卫保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宋伟光,女,1975年1月31日出生。被告卫保珍,女,1960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红旗,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光与被告卫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伟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卫保珍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伟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宋伟光负担。审 判 长  程昆松审 判 员  王伴伴人民陪审员  张明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