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宋伟光与卫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光,卫保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宋伟光,女,1975年1月31日出生。被告卫保珍,女,1960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红旗,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光与被告卫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伟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卫保珍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伟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宋伟光负担。审 判 长 程昆松审 判 员 王伴伴人民陪审员 张明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