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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新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朱巾林、祝桂兰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巾林,祝桂兰,朱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扬新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朱巾林。申请人祝桂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浪,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某。申请人朱巾林、祝桂兰要求宣告朱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巾林、祝桂兰共同诉称,两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独生子且××痴呆,自1995年离家走失,至今已下落不明19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宣告朱某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朱某,男,1979年6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扬中市人,系两申请人朱巾林、祝桂兰独生子且××痴呆。所在社区及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证明朱某自1995年离家走失,经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07月0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6日发出寻找朱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曹凤彪书 记 员 姚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