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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关义明与纪振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005号原告关义明。委托代理人金明、金菊,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振东。委托代理人宋莹,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义明与被告纪振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关义明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义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关义明负担。。审 判 长  姜如明审 判 员  孟善业人民陪审员  张刘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