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关义明与纪振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005号原告关义明。委托代理人金明、金菊,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振东。委托代理人宋莹,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义明与被告纪振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关义明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义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关义明负担。。审 判 长 姜如明审 判 员 孟善业人民陪审员 张刘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