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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淄博思诺经贸有限公司与莱州庚辰球墨铸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思诺经贸有限公司,莱州庚辰球墨铸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保字第36-1号申请人:淄博思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95号钻石商务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金玉宝,总经理。被申请人:莱州庚辰球墨铸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莱州市沙河镇大珍珠村。法定代表人:张国林,总经理。申请人淄博思诺经贸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的财产随时有转移的可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莱州庚辰球墨铸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1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淄博思诺经贸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张文浩名下位于张店区城西新村5号楼2单元1层西户,房产证号01-01318**;赵思蒙名下位于张店区龙喜花苑小区28号楼1单元11-12层西户,房产证号01-11136**;张铭欣名下位于淄博高新区柳泉路248甲1号齐馨园小区2号楼1单元12层东户,房产证号03-1034451的房产三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