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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志与合肥豪杰天下功夫煲仔餐饮有限公司、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志,合肥豪杰天下功夫煲仔餐饮有限公司,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志,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XX生,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善君,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豪杰天下功夫煲仔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胡红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华年,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新区。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许志为与被上诉人合肥豪杰天下功夫煲仔餐饮有限公司(简称功夫煲仔公司)、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叁壹伍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志及其委托代理人XX生、张善君,被上诉人功夫煲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华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叁壹伍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许志是涉案《淮南牛肉汤动漫歌》(简称《汤歌》)的著作权人,该作品于2010年12月被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评为“第十一届淮南精神文明建设十个一工程”。功夫煲仔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餐饮管理及连锁加盟、餐饮企业托管服务。叁壹伍捌公司于2010年12月29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网络信息服务等。2014年1月24日,淮南许氏牛肉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向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该公证处出具了(2014)皖淮正公证字第1171号公证书,其中所附的现场工作记录载明:根据许氏牛肉汤公司的申请,本处公证员汪建国、公证员助理尹瑾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秀、参加人许丽雪于2014年1月21日上午在本处办公室连接有互联网的电脑,由许丽雪进行了如下操作:一、按下电脑开关,启动电脑;二、在桌面上新建word文档,命名为“淮南许志牛肉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网页公证保全”,对桌面进行截图,将截图粘贴至前述文档保存;三、双击桌面InternetExplorer图标,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淮南许志牛肉汤加盟”,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淮南许志牛肉汤小本加盟免费培训-3158餐饮网”字样,点击链接进入下一页面,显示网址http//canyin.3158.cn/,并对上述操作过程的网页截图粘贴;四、关闭该网页;五、在前面已打开的百度搜索框中输入“淮南许志牛肉汤功夫煲仔”,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该页面第六条链接“淮南牛肉汤-淮南许志牛肉汤-淮南许氏牛肉汤加盟-豪杰天下功夫煲仔……”进入下一页面,该页面左上角显示有“3158招商加盟”字样,页面中部为“淮南牛肉汤招商海报”,该“海报”左侧图片中有“豪杰天下”字样,右侧图片中有“淮南许氏牛肉汤”字样,点击该图片下方“详情请点击”进入下一页面,该页面的网址为http://www.3158.cn/corpname,该页面左侧有一小图标,图标上显示有“许氏牛肉汤加盟费2.8万元加盟热线138****2221”等字样。2014年2月12日,许志向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网页内容,该公证处出具的(2014)皖淮正公证字第2204号公证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汪建国与公证员助理尹瑾及参加人许志、许丽雪于2014年2月12日上午,在公证员汪建国和尹瑾的监督下,由许丽雪用本处连接有互联网的电脑,进行了相关操作。公证员汪建国根据操作步骤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计一页,公证员助理尹瑾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摄像,然后将拍摄内容交由本处刻录人员进行了刻录,兹证明本公证书所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上许志、许丽雪的签字属实,所附光盘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书《现场工作记录》载明: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在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参加人许志、许丽雪,公证员汪建国、助理公证员尹瑾,工作内容为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一、打开电脑;二、打开浏览器,输入“百度”,在百度栏中搜索“淮南许氏牛肉汤加盟功夫煲仔”,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三、点击页面第三条“淮南牛肉汤-淮南许志牛肉汤-淮南许志牛肉汤加盟-豪杰天下功夫煲仔……”进入下一页面;四、该页面网址显示为3158.cn,在中上部菜单栏分别为“淮南牛肉汤招商海报”等内容;五、在该页面网址显示为3158.cn的页面中有一视频动画自动播放,播放开始页面中“淮南许志牛肉汤歌”,操作人许丽雪对该视频进行了完整播放,播放完毕关闭所有网页,关闭电脑。许志认为功夫煲仔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汤歌》在叁壹伍捌餐饮网站对其餐饮服务项目进行加盟广告宣传等营利活动;叁壹伍捌公司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为功夫煲仔公司使用涉案《汤歌》作品进行加盟广告宣传等营利活动提供网络服务,共同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汤歌》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于2014年3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功夫煲仔公司、叁壹伍捌公司侵害其《汤歌》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2、功夫煲仔公司立即停止在叁壹伍捌餐饮网站上使用《汤歌》进行招商加盟宣传的行为,叁壹伍捌公司立即删除侵权网页,发布声明,消除影响;3、功夫煲仔公司、叁壹伍捌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11426元,共计511426元。2014年4月14日,功夫煲仔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该公证处(2014)皖合元公证字第4548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功夫煲仔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红英于2014年4月3日下午来到公证员宋琨办公室,在公证员宋琨和公证员助理李正源的面前,胡红英使用公证处计算机通过公证处安装的电信宽带登录互联网,按照如下步骤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1、打开公证处计算机,在USB接口插入U盘并格式化;2、双击并打开桌面360安全浏览器6,键入“www.baidu.com”后进入“百度一下,你就知道”页面,在搜索栏中键入“淮南许氏牛肉汤功夫煲仔”的文字,将上述页面保存在U盘内并打印,结果见第1页;3、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淮南许氏牛肉汤功夫煲仔-百度搜索”页面,保存该网页于U盘内并打印页面,结果第2、3页;4、在步骤3中选择“淮南牛肉汤-淮南许志牛肉汤-淮南许氏牛肉汤加盟-豪杰天下功夫煲仔……”,进入页面,将页面保存在U盘并打印,结果见第4页,随后点击页面左侧“商机通”框中“企业免费电话”下方“请选择”后的下拉键中的“许经理”,保存该网页于U盘并打印,结果见第5页,最后,胡红英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菜单栏内“文件”的下拉菜单中的“打印”功能打印该页面,结果见第6、7页;5、在步骤4进入的页面中选择点击左侧“豪杰天下”下方的“详情请点击”,进入“豪杰天下-豪杰天下功夫煲仔-豪杰天下功夫煲仔加盟-功夫煲仔饭加盟-煲仔饭加盟-3158招商加盟网”的页面,对进入页面的内容进行截图,保存U盘并打印,结果见8-21页;6、在步骤4页面中选择点击右侧“淮南牛肉汤”下方“详情点击”,进入“淮南许氏牛肉汤加盟-淮南牛肉汤代理-淮南许志牛肉汤餐饮连锁-淮南牛肉汤加盟哪家好-淮南牛肉汤连锁招商-3158招商加盟网”的页面,对网页截屏、保存于U盘并打印,结果见22-31页。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功夫煲仔公司在叁壹伍捌网站上为许氏牛肉汤招商加盟宣传、推广而使用涉案《汤歌》的行为是否得到许志的同意。从双方提供的涉案被控侵权网页内容来看,均是对淮南许氏牛肉汤项目的推广、宣传。画面中有许志与功夫煲仔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红英握手的照片,在图片的下方有“豪杰天下功夫煲仔董事长感言,向许志先生致敬”、“有责任和信心将中华瑰宝淮南牛肉汤推向全国,集合淮南许氏牛肉汤和功夫煲仔的精华”等字样。功夫煲仔公司提供的公证网页中有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法定代表人XX秀的电话号码,结合证人陈旭、匡光红的证言,可以确认许志与胡红英于2013年11月初就共同利用涉案《汤歌》推广、宣传淮南许氏牛肉汤项目招商加盟事宜进行了磋商;许志提供的公证网页中的左上角加盟热线留有胡红英的手机号码,证明胡红英对淮南牛肉汤进行推广、宣传的目的和动机是为了寻找许氏牛肉汤的加盟客户;从证人王精韬的证言及其与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看,王精韬加盟淮南许氏牛肉汤经过胡红英的介绍和推荐,胡红英和许志之间有合作推广许氏牛肉汤的行为,且促成了王精韬加盟许氏牛肉汤;证人匡光红的证言证明了涉案被控侵权网页的制作过程、网页的商标图案、《汤歌》等信息由许志提供的事实。上述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功夫煲仔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具有明显的证明优势,能够证明功夫煲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红英在叁壹伍捌网页上宣传、推广涉案《汤歌》作品,得到了许志的同意。许志申请的证人赵玉五的证言,虽可证明许志与功夫煲仔公司之间就桶装牛肉汤没有合作成功,但不能否认双方对许氏牛肉汤招商加盟的合作。许丽雪及宋云浩的证言及通话录音,虽可证明胡红英在接到电话后有引导客户加盟功夫煲仔的行为,但许丽雪在通话中并没有明示要加盟“淮南许氏牛肉汤”或“淮南许志牛肉汤”等具有显著性标志的内容,该证据不能证明胡红英有拦截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客户的故意。故许志的诉讼请求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许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66元,由许志负担。许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违反法律规定,其与功夫煲仔公司不存在合作关系;2、功夫煲仔公司恶意拦截其客户,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功夫煲仔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功夫煲仔公司的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其在叁壹伍捌网站进行广告宣传是为了履行合作义务;2、功夫煲仔公司在叁壹伍捌网站投放广告的宣传行为没有给许志及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造成损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也同于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许志与功夫煲仔公司是否就淮南许氏牛肉汤项目达成合作,功夫煲仔公司使用涉案《汤歌》作品在叁壹伍捌网站发布加盟广告是否侵害许志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评判如下:许志、胡红英均认可双方就淮南许氏牛肉汤项目在2013年12月底之前谈过合作,对涉案《汤歌》作品的使用及许氏牛肉汤招商加盟、推广及宣传事宜进行过磋商,但就是否达成合作协议存在争议。首先,证人陈旭的证言证明其与许志、胡红英均是朋友,许志、胡红英曾经就淮南牛肉汤项目合作进行磋商,其与胡红英一起到淮南进行了实地考察并与许志进行了洽谈,在许志与胡红英合作产生分歧后,其对双方进行过调解;证人张少枝证明许志与胡红英常带客户到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店内品尝、考察,相关费用由许志挂单;证人匡光红证明其设计了涉案被控侵权的招商加盟广告页面,为避免纠纷其要求查看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许志通过昵称为“石头”的QQ号码25****3137向其发送了包括涉案的商标图案、门头照片、汤歌等资料在内的电子邮件,二审庭审中许志认可该QQ号码为其所有;证人王精韬的证言及其与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签订的《餐饮区域代理合同》,证明其通过叁壹伍捌公司网站招商广告知晓了淮南许氏牛肉汤项目并与胡红英取得联系,在胡红英的介绍下与许志相识,于2014年3月16日与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签订了餐饮区域代理合同,并支付了15万元加盟费。上述证据对许志与胡红英从相识到商谈合作、被控侵权招商加盟广告页面设计、胡红英促成第三方客户加盟以及合作破裂的过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相互印证,胡红英与许志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其次,涉案招商加盟广告页面需要付费才能发布,基于正常的商业思维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双方不存在合作协议的情况下胡红英不具有支付费用为他人发布宣传广告、扩大知名度的动机。最后,从功夫煲仔公司提交的公证保全页面来看,网页中有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法定代表人XX秀的电话号码“153****0959”和“187****8957”,事实上胡红英促成了王精韬加盟代理淮南许氏牛肉汤项目,淮南许氏牛肉汤公司也实际收取了王精韬支付的15万元加盟费,证明胡红英主观上没有攀附淮南许氏牛肉汤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拦截淮南许氏牛肉汤客户的行为。许志申请的证人赵玉五,虽可证明其与功夫煲仔公司之间就桶装牛肉汤没有合作成功,但不能否认双方对淮南许氏牛肉汤项目招商加盟的合作。许丽雪及宋云浩的证言及通话录音,虽可证明胡红英在接到电话后有引导客户加盟功夫煲仔的行为,但许丽雪在通话中并没有明示要加盟“淮南许氏牛肉汤”或“淮南许志牛肉汤”等与许志的名称、字号等有显著性标志的内容,该证据不能证明胡红英有拦截淮南许氏牛肉汤客户的故意。故许志的上诉理由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66元,由上诉人许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莹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梦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