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冯长艳与谭金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艳,谭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356-1号申请执行人冯长艳,,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谭金春,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谭金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冯长艳67693.11元,交纳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915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9258.1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69258.11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肖中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