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裁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冯友卫与天津市永有工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095号申请执行人冯友卫。被执行人天津市永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东,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冯友卫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永有工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60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2095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09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