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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传财与王福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财,王福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孙传财,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委托代理人王凤娟,阿勒泰市拉斯特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福军,男,回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胡江帆,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传财诉被告王福军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孙传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传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传财承担。审判员  李建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