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秋屹与被告吴争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屹,吴争争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193号原告陈秋屹,男,1981年4月4日出生。被告吴争争,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屹与被告吴争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