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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万寿康医院、翁新惠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康医院,翁新惠,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万寿康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槐树居1号院。法定代表人:翁新忠。被告:翁新惠。被告: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大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平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龚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寿康医院、翁新惠、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