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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995号原告:赵某某,男,1932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1951年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