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995号原告:赵某某,男,1932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1951年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