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赵复刚与济南恰和物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复刚,济南恰和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1846号原告赵复刚,男,生于1959年6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昊,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恰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秀娟,经理。原告赵复刚与被告济南恰和物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该纠纷已经双方和解处理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复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元,由原告赵复刚负担。审 判 长 乔振洲人民陪审员 郭际玲人民陪审员 刘荣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记录高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