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兴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兴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京杭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陆月红,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蒋兴娣。委托代理人张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兴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审 判 长 袁 蓓人民陪审员 张子扬人民陪审员 蔡十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戚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