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林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林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518号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风临路8号1栋,组织机构代码59368390-X。负责人金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某某,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彬,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林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忆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