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终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台商投资区望城县望城大道228号。法定代表人曾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7层。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上诉人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10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天龙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的起诉实质上是针对天龙公司提出的,因华盖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地与天龙公司住所地均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与本案不存在实质性联系,其住所地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据此,天龙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1032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华盖公司与微梦公司在上诉答辩期内未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微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华盖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天龙公司所称微梦公司与本案不存在实质性联系之上诉理由,系案件实体审理判定的范畴,并非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上诉人天龙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长辉审 判 员 宋旭东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楼三丹书 记 员 闫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