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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诉监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成虎行政复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监字第0021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成虎。张成虎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1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成虎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复议的内容系征收土地决定,而非对自然所有权的确认;省政府作出的征用土地批复决定,并非最终裁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进入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11月7日,省政府作出苏政地(2011)第482号《关于宿迁市宿城区2011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482号建设用地批复》)。同年11月15日,宿迁市人民政府作出(2011)第23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下简称《23号征地公告》),将征地通知的批准征收机关、文号、征地面积、补偿标准等予张贴公告,并在宿迁国土资源网上予以公开。同日,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2011)第2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亦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并在宿迁国土资源网上予以公开。张成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省政府作出《482号建设用地批复》。张成虎认为省政府批准征地行为导致其宅基地被征收,房屋面临拆迁,遂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审查《482号建设用地批复》的合法性。2014年3月25日,省政府作出(2014)苏行复第1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10号复议决定书》)称:2011年11月15日,宿迁市人民政府作出《23号征地公告》已明确告知《482号建设用地批复》的内容。申请人在2013年12月3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张成虎认为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违法,遂提起本案之诉,请求判决撤销《10号复议决定书》;判令省政府受理张成虎的复议申请,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23号征地公告》已明确公布了《482号建设用地批复》的相关内容,并张贴公示,且在宿迁国土资源网予以公开,故再对《10号复议决定书》是否应立案受理审查并予以评价已无实际意义,原审裁定对张成虎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张成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成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