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陈建忠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建忠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956号原告陈某,女,2007年2月7日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南路武装部宿舍。法定代理人,徐某,女,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南路武装部宿舍,系原告之母。被告,陈建忠,男,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南路武装部宿舍,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建忠抚养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0日,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建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亢献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