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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陈建忠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建忠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956号原告陈某,女,2007年2月7日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南路武装部宿舍。法定代理人,徐某,女,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南路武装部宿舍,系原告之母。被告,陈建忠,男,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南路武装部宿舍,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建忠抚养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0日,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建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亢献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