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向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郭进平与刘洋、杨淑兰、肖凤鸣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进平,刘洋,杨淑兰,肖凤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郭进平,女,1967年9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洋,女,1986年2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淑兰,女,1924年4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肖凤鸣,女,1990年7月1日,汉族。郭进平申请执行刘洋、杨淑兰、肖凤鸣继承纠纷一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3)向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3)向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丛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