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玉花与博兴县城东街道顾家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花,博兴县城东街道顾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878号原告王玉花,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博兴县城东街道顾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理人顾洪洲,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兆平,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花与被告博兴县城东街道顾家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花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玉花负担。审判员 谢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