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仕荣与灌云县净爽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荣,灌云县净爽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王仕荣。委托代理人朱必彬、杜守胜,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灌云县净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东王集乡合兴村11组。法定代表人鲍连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荣与被告灌云县净爽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仕荣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荣撤回对被告灌云县净爽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仕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柴 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