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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李培华,庞俊贤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庞鑫商贸有限公司,庞俊贤,李培华,李芳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29号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6号10幢20层。负责人黄俊猛,行长。被申请人重庆庞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五红路50号附1号长安华都7幢2-3。法定代表人庞俊贤,经理。被申请人庞俊贤,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李培华,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李芳竹,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庞鑫商贸有限公司、庞俊贤、李培华、李芳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庞鑫商贸有限公司、庞俊贤、李培华、李芳竹价值55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费327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