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执民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承宝、赖德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季大设。委托代理人:翁骁骏。被执行人王承宝。被执行人赖德荣。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松古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5年8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00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第2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紫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