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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231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清,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易佑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6月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4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袁某甲。原告与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非婚生子袁某甲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袁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意抚养非婚生子袁某甲。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的非婚生子袁某甲由被告袁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佑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