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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974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被告安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倩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安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理解,有了矛盾及时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生活的。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无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向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