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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中制与王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中制,王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黄中制。被执行人王相。申请执行人黄中制与被执行人王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中制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大法执字第111号。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裁定逐月扣留被执行人王相的工资,用于兑现该案的债务,被执行人王相的工资在继续扣留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法执字第1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