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秦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秦某,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6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审 判 长 雷亚军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