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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于锦松与徐恒秀、黄骅市恒秀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锦松,徐恒秀,黄骅市恒秀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徐恒军,黄骅市渤源骅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149号原告:于锦松。被告:徐恒秀,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方北小区。被告:黄骅市恒秀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黄骅市。法定代表人:滕秀军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淑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恒军。被告:黄骅市渤源骅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黄骅市新海西路法定代表人:徐奎原告于锦松与被告徐恒军、徐恒秀、黄骅市恒秀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黄骅市渤源骅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锦松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恒军、徐恒秀、黄骅市恒秀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黄骅市渤源骅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锦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锦松撤回对被告徐恒军、徐恒秀、黄骅市恒秀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黄骅市渤源骅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于锦松承担。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