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行审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永乐、邓辰燕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马永乐,邓辰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蠡行审字第30号申请人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士儒,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马永乐。被申请人邓辰燕。申请执行人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马永乐、邓辰燕为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蠡计(2015)01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蠡计(2015)0107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蠡计(2015)0107号决定书具有合法性。本院认为,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蠡计(2015)01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蠡计(2015)01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金永审判员 朱 松审判员 和顺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素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