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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XX民与唐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民,唐林,陈玲,济南市长清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XX民,男,生于1968年06月0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唐林,男,生于1982年01月2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陈玲,女,生于1981年06月2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房磊,该农场经理。申请执行人XX民与被申请执行人唐林、陈玲、济南市长清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6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民于2015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唐林、陈玲、济南市长清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XX民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陈云民可在被执行人唐林、陈玲、济南市长清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