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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玉波李洪波与双辽市东明镇庆祥扬达采砂场、双辽市水利局生命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波,李洪波,双辽市东明镇庆祥扬达采砂场,双辽市水利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535号原告王玉波,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原告李洪波,女,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双辽市东明镇庆祥扬达采砂场。地址双辽市东明镇庆祥村。经营者韩海东,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双辽市水利局。地址双辽市辽南街法定代表人孙云舫,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波、李洪波诉被告双辽市东明镇庆祥扬达采砂场、双辽市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波、李洪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波、李洪波撤回起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刘晓楠审判员 :安继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王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