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忠良与赵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良,赵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100号原告:张忠良,农民。被告:赵国富,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良与被告赵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良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忠良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张忠良负担。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丽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