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卫与何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李卫。被执行人:何斌。申请执行人李卫与被执行人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钦南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