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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4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4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号3-1。组织机构代码:20344244-X。法定代表人:卢朝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号附*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9616-1。法定代表人:吴业,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6日作出(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65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重庆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签订地在渝中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项目“康德国会山”位于在重庆市南岸区。故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微信公众号“”